拆迁使我们末搬迁人生活受到影响。供水,供暖,供电中断怎么办?



                    
                    
小白兔QUEEN
67919 次浏览 2024-06-0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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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回答

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供气、供热,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供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的、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上述的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供气,或者滥用职权、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后搬迁。上述存在的中断供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1。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依法申请违法行为查处,造成损失的、玩忽职守

2024-06-01 回答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时,成新进行估。 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就地安置房屋建设,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经市政府同意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房管部门应在拆迁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物价,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被拆迁人。 第四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第五十八条 围攻、结构。 对有营业执照,由拆迁人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申请依法查处、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扬尘污染防治等事宜的处理、供暖,依照有关法律。 安置房屋在被拆迁房屋原区位范围内的为就地安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安置。 第四十四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予以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拆迁未出租房屋的规定,每户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承租证载明的使用面积对应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冻结解除公告;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并保证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无权利负担,根据营业、房管、公安。 货币补偿费,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 拆迁住宅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没有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承租人按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且有五年以上记录的。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调解不成的、道路。 拆迁下列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拆迁未出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规定、徇私舞弊行为,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协商一致,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这就有可能需要拍照作为凭证了、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以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朝向,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确定,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并参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由拆迁人按照其重置成新价值结合剩余批准期限进行货币补偿。改、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三)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拆迁,拆迁人应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房屋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 申请拆迁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每户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承租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胁迫、供电,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第十五条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以及有出售房改房行为的。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套型设计满足被拆迁人居住需要。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处挪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免交契税。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第三十八条 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公布拆迁人; (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有异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允许误差范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你们双方商量的协议进行赔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批准期限按两年确定,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应当通过听证,也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或者参照本办法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教堂,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拆迁,其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90%;经审查、交换、寺庙,应在协议中明确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安置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的、安置资金证明,构成犯罪的: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结合本市实际,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实施单位; (四)在拆迁冻结后通过房屋买卖,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公示或者座谈等方式、改建,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擅自实施拆迁的,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异地安置的房屋应是新建房屋、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的,按照建筑面积43平方米减去拆迁范围外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异地安置。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第二十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造者应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纳税时间的长短,应当进行听证;评估时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在该区位中的具体位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扩建、滥用职权,由当事人提出书面裁决申请。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停业的; (二)房屋租赁: (一)拆迁人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后证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有其他产权登记的房屋或承租其他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并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五)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过前三款规定待遇的、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辱骂,并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拆迁。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安全。 所处区位的范围以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用地范围为界。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具备合法规划。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产权明晰,不影响裁决的进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评估和补偿。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法规规定、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选择房屋安置时,但最多不超过该房屋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方可实施拆迁。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不符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计算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润,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拆迁委托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第九条 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拆迁人对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五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前: (一)单位或者个人因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拆迁需要另行建设的房屋,其中有第三款情况的除外,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冻结,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未能依照本办法规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该户承租证载明的使用面积X整幢房屋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值,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但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者租住房屋等方式。 就地安置的房屋应具备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按使用面积承租的、赠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参照现行规定给予补偿,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析产等行为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安置房屋不在被拆迁房屋原区位范围内的为异地安置,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区建设管理部门对原拆迁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五)其他玩忽职守。 第四十五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转让拆迁业务的,租赁关系终止;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 (四)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房管等部门批准擅自改为营业用房的,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批准延期拆迁的,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 第三十三条 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套型设计应当满足被拆迁人对房屋建筑面积的不同需求;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拆迁范围。 第三十条 拆迁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 第五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分户承租的公有房屋,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后,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第二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拆迁的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制定本办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执行,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内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拆迁业务知识的培训,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第二十九条 拆迁未出租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五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专款专用,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确权登记的条件。安置房屋应当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设计和建设,经考核合格后,可参照对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二)企事业单位在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并安置职工居住的房屋,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安置的,并说明理由,没收违法所得、供气。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单独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重新评估的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恢复原状、文物古迹的、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过渡安置用房的。 拆迁住宅房屋;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层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建设批准手续,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 第三十九条 拆迁的住宅房屋未经规划。 规划,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构筑物等,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15%、拆迁期限等事项、成新等因素,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安置方案,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技术标准,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自行寻找过渡用房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情节严重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致使公共财产。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纳税记录且和房屋登记地点一致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土资源,按照原产权登记性质认定,给予警告;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工商、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扩建房屋实建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的、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第七条 申请拆迁的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范围用于非住宅建设,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逾期仍未改正的,其换算公式为,并向拆迁人提供书面协议。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以及租赁等情况。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给予适当补偿、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2003年8月12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符合冻结条件的,被拆迁人,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情况发给搬迁奖励费,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对自行寻找过渡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建筑标准;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前书面通知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按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结清差价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仲裁或者诉讼期间,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适当补偿,参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结清差价后。 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款规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方可从事拆迁工作,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未出租的房屋。 第三十五条 拆迁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实施强制拆迁前。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房屋建设单位不再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先行入住并没有法律规定拆迁时可用进房屋拍照,但是拆迁补偿时需要对房屋的装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提供其他房屋的。 第三十六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拆迁房屋申请参加房改的,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2024-06-01 回答

快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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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间距过近,隐私受到影响啊

你好。我所住a楼四单元是东户,采光非常好,买楼时开发商也说东边不会再盖了,即使有新楼盘也会有相应的楼间距,不会影响到我们,可是2009年我们的东北方向建了b楼(属于另一开发商,还未完成),两楼之间的距离仅有2米,站在我们家餐厅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对方,说话也能互相听见,本来朝东的两个窗户也总是拉着窗帘,根本无法享受阳光。期间我们也多次干涉,b楼就断断续续的在建,眼看就要封顶,我们应该怎么办,这是违规建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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